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0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送達代收人 李宇薇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楊喬媜即楊嘉宜
住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一段140巷2之2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