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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立根  
併案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併案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併案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游馥誠即游源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單主契約,並具備健康保險之性質,亦分別經元大人壽、遠雄人壽陳報無誤,揆諸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益徵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9號裁定參照)。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89年度執字第1656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巴黎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巴黎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巴黎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408,691元予以扣押,另有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系爭保單,經併入本案執行。惟查系爭保單名稱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好康貸定期保險」,為含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之保單,保單給付項目包含完全殘廢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重大傷燙傷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等健康、傷害及醫療保險之給付,且系爭保單契約無法獨立分割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即該保險契約無從排除健康保險部分,而僅就剩餘人壽保險部分之解約金債權為扣押,此有巴黎人壽115年2月9日巴黎壽字第1150000565號回覆函及保單資料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之意旨,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408,691元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解約金額(新台幣)
1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台灣分公司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好康貸定期保險
SIT0000000
游源欽
408,6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