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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7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鄧俊華即鄧洋春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