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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01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賴雿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113年7月10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