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2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鍾善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所提財稅資料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第三人地址可資參照,雖債權人於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記載第三人設址為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5樓之3,然該址亦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送達地址相同,顯係誤繕,難以為憑,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