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88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李佳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李佳眞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更正後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同年月4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