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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052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余森榮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雲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