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51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聰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聰旗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