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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3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劉靜舒  

            周鈺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劉靜舒、周鈺龍分別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泰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