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9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家菁即陳靖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高雄市鳳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