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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9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為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寮分社之存款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