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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30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劉俊祥  
            江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及樹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