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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36號
債  權  人  億丞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冬梅  
債  務  人  陳韻喬即陳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動產,因債權人未能查報該物詳細位置並拍照送本院,致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7月26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車牌號碼: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