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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1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債  務  人  李俊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俊霆對第三人之利息債權,經查該第三人設籍於台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