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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5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徐明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竹縣竹東鎮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