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05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作成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民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自107年10月5日至112年7月18日均在監執行,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名義卷宗尚未囑託債務人所在執行之監所為送達,準此,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參考資料:81台抗114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