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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53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吳建平  

            吳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