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1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蘇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號及保險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