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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4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淑娟  
債  務  人  郭鍶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8276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