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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81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謝儀馨  
債  務  人  蘇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