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傅韋菁  
債  務  人  義樺食品通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淑鳳  
債  務  人  呂明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查該不動產係分別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溪湖鎮及嘉義縣大林鎮,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