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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996號
聲明異議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假扣押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憶萍  
相  對  人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即假扣押債權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定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實行分配,分配表未將聲明異議人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列入分配,請本院更正分配金額,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強制執行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於113年3月15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名義內容為新台幣15,000,000元,未包含利息及違約金,雖於113年7月29日提出終局執行名義(新北地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內容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給付,惟本案分配表作成日係113年7月16日(有分配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人逾期聲請參與分配,且本案第一群團債權人不足額分配,無餘額可供第二群團債權人分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