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525號
債 權 人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
代 理 人 陳永來律師
代 理 人 許庭豪律師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債 務 人 創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代 理 人 林郁君
第 三 人 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執行附表動產,惟附表動產經第三人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附表動產查封程序應予撤銷確定,故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2
113年司執助字004525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創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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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型號:PC-700HSC,品牌:AKIRA SE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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