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永福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雅娥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黃學斌
債 權 人 莊宥心即莊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更生方案中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7債權人應為「莊宥心即莊佩珍」,而有誤載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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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882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 3.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4.45%。 5.債務總金額:6,276,240元。 6.清償總金額: 279,50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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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