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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永福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雅娥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黃學斌  
債  權  人  莊宥心即莊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更生方案中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7債權人應為「莊宥心即莊佩珍」,而有誤載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882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          
3.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4.45%。                 
5.債務總金額:6,276,240元。            
6.清償總金額: 279,504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5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
6
黃學斌
741
7
莊宥心即莊佩珍
2,474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