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霖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証期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五行至第六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應更正剔除,第八行「93.03%」,應更正為「93.71%」。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多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剔除,並隨同更正主文所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比例,惟其不影響原裁定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結論,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