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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霖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証期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五行至第六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應更正剔除,第八行「93.03%」,應更正為「93.71%」。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多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剔除,並隨同更正主文所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比例,惟其不影響原裁定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結論,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