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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松彬  
代  理  人  陳鵬一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政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謝鴻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住址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聲請人之住址應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而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住址有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巷0號」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經檢視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址確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而非「桃園市○○區○○路000巷00巷0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