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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弘隆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呂東霖  
債  權  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王哲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846元,第1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33,144元,第96期清償33,166元,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0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3,181,84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00%。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之意旨。
四、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181,846元,已全額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惟因聲請人既已提出全額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全數清償之更生方案,姑且不論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及裁定開始更生時清算價值為何,縱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亦限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4款之消極事由,併予敘明。
(二)聲請人依其最近一年即113年度所得清單計載,每月薪資收入平均可達67,240元【計算式:806,883÷12=67,240】,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則列20,122元,已合於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訂之計算標準(即桃園市114年最低生活費之1.2倍),故應無奢侈浪費情事,准予列計。
(四)聲請人為使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達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之數額即1,080,557元【計算式:1,530,665-(18,337x12+19,172x12)=1,080,557】,並展現其清償債務之誠意,願拉長更生履行期限為8年,提出第1期至95期提出33,144元,第96期提出33,166元之更生方案,以全數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雖有未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款視為已盡力清償之標準,惟倘若一味強制聲請人須提出符合該標準更生方案,聲請人恐無法穩定持續負擔該等還款金額(如其母親雖名下有房地不動產,惟未必易於變價,且仍有個人居住需求,聲請人仍可能需支應母親之扶養費用),進而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存款1,465元,以及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43,835元,合計共45,300元,故縱使進入清算程序,反將致使債權人實際受償減少,對債權人不利尤甚。又還款額度如逾越聲請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反受實質之不利益,適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保障與本條例為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綜上,本院就債權人與聲請人間之利益衡平等因素為綜合判斷,認本件已屬盡力清償。
五、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更生程序中向本院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所載。承上,其預估不足受償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或塗銷動產抵押權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00%)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中,債權發生原因為預估擔保不足額之債權部分應如更生方案分配表所示暫予保留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95期新台幣(下同)每期33,144元
 ,第96期33,166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3.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翌月起,分8年,96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0%。                                 
5.債務總金額:3,181,846元。                       
6.清償總金額:3,181,846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第1期至第95期分配金額
第96期分配金額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45
18,258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7
557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
216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560
(暫予保留)
5,563
(暫予保留)
1,482
1,484
5
呂東霖 
2,500
2,501
6
白麗真
2,500
2,501
7
王哲賢
2,084
2,086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六、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