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林筱蘋即謝筱蘋即謝玉萍即謝雅恩
住○○市○○區○○街000號
居苗栗縣○○鄉○○路○○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501室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芝蓉、陳映均、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芫妮、熊亦香
住同上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