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春光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二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謝春光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於114年5月19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則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俟經管理人就附表一不動產進行2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附表二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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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分比:6分之1 起課年月:76年7月 課稅現值:46,800元(依債務人持份價值為7,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