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邱文雄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