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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蕭興盛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楊佩绮、林煥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前於114年4月26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344,623元,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21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1、由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2、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不予納入本件清算財團。
1、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2、債務人對於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另於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