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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債 務 人 洪千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歐恩廷、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俊煒  住○○市○○街000號4樓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朱甚珍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住同上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紹群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紹群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佩绮  住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07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賴昭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而經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式,全體當事人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5萬4,834元,已全數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依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實施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3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1、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
2、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1、債務人對於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預估保險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41,208、44,230元。經辦理終止後實際解繳之金額為89,904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2
保單解約金
1、與編號3之財產合併計算價值,由債務人分三期將等值金額解繳到院。
2、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3、此部分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1、債務人對於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保險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27,625、25,305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3
機車
1、與編號2之財產合併計算價值,由債務人分三期將等值金額解繳到院。
2、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3、此部分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109年1月出廠之機車,鑑估價值約為新臺幣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