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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再盛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思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先後於114年4月2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編號8至1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俟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至7不動產進行2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3年司執消債清字132號 財產所有人:鄧再盛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2-3
1135
5分之1


備考

2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440
2310
5分之1

備考

3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627
1979
5分之1


備考

4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452
1934
5分之1


備考

5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52
424
5分之1

備考

6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52-4
461
5分之1


備考

7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8
451
5分之1

備考

8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22-1
353
20分之1


備考

9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2
132
20分之1


備考

10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3
103
20分之1

備考

11
雲林縣

斗六市

溝子埧

柴裡
83-1
177
40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