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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子  
代  理  人  洪永鴻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4年5月29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已確定在案。嗣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2財產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而附表編號1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2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管理人嗣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函文、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附表:
   
編號
名稱
資產名稱
說明
1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9,390.6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350元/平方公尺
參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572號案件公告應買價格:5,640,000元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二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分配。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單
解約金429,0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