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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李芳正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侯向謙、邱唯瑄、蕭智中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黃佩琪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曹雯琪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曹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李杰勳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而經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式,全體當事人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56萬3,230元,已全數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4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經債務人具狀表明同意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已由保險公司辦理後將提解到院之金額,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
2
保單解約金
並無保單解約金,不具備清算價值故應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
債務人對於安達人壽之保險契約。
3
存款
為勞保年金專戶,既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自非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於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