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仁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本件原債務人之代理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之113年6月14日向本院陳報因債務人未配合法律扶助,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解除委任,並已終止扶助確定在案,故清算程序中,本院寄送相關文書至債務人前置調解時陳報陳報住址及戶籍址,惟債務人經通知後仍未回覆提出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故本院逕核債務人前置調解程序時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以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8月27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