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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亞洲大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雯筑 
非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被繼承人陳金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四、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陳金鼎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