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亞洲大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雯筑
非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被繼承人陳金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四、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陳金鼎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