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吳東潔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