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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USTRIACO MARVIN MARCAIDA(克里斯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