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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
聲 請 人 呂忠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簽章,請提出由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