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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翊稜、吳名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