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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蔡耀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于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蔡耀洲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陳于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