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宋俊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閎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宋俊毅及相對人陳閎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