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9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俞伶  
被  繼承人  侯竣瑋(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0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侯竣瑋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償,且於民國112年8月28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請求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竣瑋其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此有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在卷足參,且聲請人亦於113年8 月30日具狀陳報評估被繼承人無財產無選任遺產管理人實益,則被繼承人既無遺產顯無法支付管理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報酬,如仍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僅徒生費用而無管理之實益。是本件被繼承人既無任何遺產可供管理,又聲請人未釋明被繼承人有其他積極及潛在遺產存在,依前開說明,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