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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鄧介榮  
            方珮羚  
被  繼承人  蘇漢謙(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0號五樓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石佩宜律師  
                      處理遺產事務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100年5月17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5月17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