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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淇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邱政彥、邱政吉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11號受理在案,嗣邱政彥、邱政吉上訴部分成立調解,聲請人上訴部分,經高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按判決附表乙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總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由相對人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院轉知本件聲請狀予相對人表示意見時,相對人潘美英具狀陳稱邱政彥、邱政吉和解退還2/3即133,000元給聲請人,請重新計算金額等語,惟據高院112年10月26日通知所示「聲請退還第二審所繳裁判費2/3,並請具狀指定匯入邱政吉、邱政彥其中一人帳戶」(參見高院卷五第107頁);另據聲請人具狀稱僅與邱政彥、邱政吉調解成立,未與其他相對人調解成立,訴訟仍在,並未退還第二審裁判費,則相對人潘美英上開所指,恐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邱政彥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2
邱政吉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3
洪水甲
臺東縣○○鄉○○村○○0○00號
臺東縣○○○鄉○○村○○00號之5
4
潘美英(即邱金義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5
邱品瑄(即邱金義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6
羅巧玲
雲林縣○○鄉○○村○○000號
雲林縣○○市○○路000○0號
7
羅巧慈
嘉義縣○○鄉○○路0段0000號5樓之1
嘉義縣○○鄉○○村○○路00號之27
6樓之3
8
羅雨柔
嘉義縣○○鄉○○路0段0000號5樓之1
9
鍾初惠(即邱香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
10
鍾玉惠(即邱香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2
11
鍾智惠(即邱香妹之繼承人)
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12
鍾森松(即邱香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2
13
鍾沛伶(即邱香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2
14
曾喜鴻(即曾邱錢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號
15
曾喜旺(即曾邱錢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繆華之遺產管理人)
臺東縣○○市○○里○○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楊建和

計算書
項目
(均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
(新臺幣)
說明
(新臺幣,下同)
一審裁判費
133,000元
本院、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計算式:3,000+13,246+116,754=133,000
一審測量費
29,9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地政事務所函、匯款單。
計算式:4,300+25,600=29,900
二審裁判費
199,500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審測量費
13,6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地政事務所函
計算式:9,800+3,800=13,600
鑑定費
60,000元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收據、發票證明聯
計算式:54,000+6,000=60,000
訴訟費用總額
436,000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邱政彥
1/8
54,500元
2
邱政吉
1/8
54,500元
3
洪水甲
21/128
71,530元
4
邱品瑄
21/256
35,766元
5
潘美英
21/256
35,766元
6
羅巧玲
21/384
23,844元
7
羅巧慈
21/384
23,844元
8
羅雨柔
21/384
23,844元
9
鍾初惠
1/40
10,900元
10
鍾玉惠
1/40
10,900元
11
鍾智惠
1/40
10,900元
12
鍾沛伶
1/40
10,900元
13
鍾森松
1/40
10,900元
14
曾喜鴻
1/16
27,250元
15
曾喜旺
1/16
27,250元
1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繆華之遺產管理人)
1/128
3,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