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3,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61,908x(605,573+3,235+6,066+6,066+4,448)/(11,208,000+695,520)=3,253
二、未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58,655元。
計算式:61,908-3,253=58,655
三、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依高院判決所示,先行確定,此部分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依價額較高者定之,不另徵收費用。
四、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聲請人負擔5%即17,521元;餘由相對人負擔332,903元。
計算式:(175,212+175,212)x5%=17,521
計算式:(175,212+175,212)-17,521=332,903
五、第三審律師酬金,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8號裁定,由相對人負擔50,000元。
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134元。
1、聲請人應負擔20,774元。
計算式:3,253+17,521=20,774
2、相對人應負擔441,558元。
計算式:58,655+332,903+50,000=441,558
3、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為91,134元。
計算式:111,908-20,774=9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