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魏存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6月20日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69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