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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姜珍有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姜葉桂英
            姜禮晴  
            姜宜秀  
            姜春香  
            姜秀琴  
            姜沛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姜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姜葉桂英、姜禮晴、姜宜秀、姜春香、姜秀琴、姜沛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姜珍有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姜潘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均為繼承人,然就上開遺產未能協議分割,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姜潘之遺產,並聲明:被繼承人姜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及分配取得等語。
二、被告姜葉桂英、姜禮晴、姜宜秀、姜春香、姜秀琴、姜沛吟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1141條定有明文。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遺產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姜潘於108年7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均為繼承人(被告姜葉桂英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餘當事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日函暨所附帳戶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3日函暨所附帳戶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函暨所附帳戶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83號提存卷宗在案可佐,堪認為真實。而兩造經本院通知調解、言詞辯論,未能全部到場,堪信原告主張兩造無法為協議分割之情為真。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於法無違,對兩造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之問題,對各繼承人之利益均屬相當,是此方案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符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名稱/權利範圍/金額
分割方法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6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0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5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297/3299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1,65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21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01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存款
中華郵政觀音新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22,84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存款
桃園市○○區○○○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86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提存金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處分後,分得之應受領價金5,277元,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83號提存在案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姜珍有
1/7
姜葉桂英
1/7
姜禮晴
1/7
姜宜秀
1/7
姜春香
1/7
姜秀琴
1/7
姜沛吟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