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命被繼承人温兆德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温兆德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温兆德除戶戶籍謄本所載,温兆德死亡時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鄉○○○000號;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